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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 告 何銘杰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被 告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