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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楊于靚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素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