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 告 黃子庭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沅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