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張柳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梓仟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1,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96元,原告僅繳納21,394元,尚不足8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