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陳玫溢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他項權利部詳載全部地上權人完整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依此補正兩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與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後附書證繕本。
三、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而本件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無地租之記載,且該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為45
9.27平方公尺,故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1,79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地上權登記之地號 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式:土地申報地價×設定權利範圍×10%×15倍) 土地交易價額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280元/平方公尺×459.27平方公尺×10%×15=881,7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8,000元/平方公尺×459.27平方公尺=3,674,160元 應以較低之租金利益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881,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