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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 告 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文子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