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 告 陳祈宏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被 告 羅文光

凌曼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44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1.42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8,200元+系爭車庫稅務機關試算現值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