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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林惠珠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 告 紀星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原告提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及相近樓層之房地,於民國112年1月至11月間之交易價格平均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92,800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104.51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9,256,660元(計算式:104.51平方公尺×0.3025×292,800元=9,256,6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56,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6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地目 1 紀星吉 桃園市 蘆竹區 羊稠 402 建地 3723.01 10000分之45 編號 所有權人 建號 基地地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建物層數 用途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層次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及面積 1 紀星吉 同段3924 羊稠段402地號 鋼筋混凝土建物層數共14層 住家用 82.41 陽台:10.92 雨遮:2.20 全部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十二層 2 紀星吉 同段3785 羊稠段402地號 同上 管理員室 8.98 無 240分之1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一層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