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阿發間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