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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