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2號原 告 蔡妲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施正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萬0,2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地號 起訴時公告 現值 面積(㎡) 應有部分 土地價值 1 367 20400 4139.35 229/2400 0000000 2 368 20400 448.49 229/2400 872986 訴訟標的價額 0000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