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游充宏
游金德蕭游阿却呂游如鴦游春香吳長祥陳吳秀玉
葉萬進游文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淑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20,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