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 告 鄭進發
楊注勝張春松鄭順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