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9號原 告 鄭淑媛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間自耕保留交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回復訴外人鍾文清關於楊梅區二重溪段2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權利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9,400元(公告現值8,500×面積1,382×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