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汶婷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起訴所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