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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蘇州冠科工業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興國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0,670元(計算式:人民幣1,978,000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3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15=8,93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