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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崔舒涵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群恩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