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徐德禮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暐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帳目明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清點被告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401表,屬財產權訴訟,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