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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燦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