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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許閔凱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世鎮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9,076元(公告現值4,400*面積1,749.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