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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進賢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公告現值2,200×面積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2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