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周怡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生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塗銷登記返還之不動產房地於本件起訴時價值新臺幣(下同)3,285,880元(依同建築其他樓層房地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每坪17.8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