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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吉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榕鳳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朝政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