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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合石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國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對於被告吳采霖有債權本息新臺幣(下同)3,396,788元,請求確認吳采霖對於被告千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有200萬元出資額,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得利益堪以200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