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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林炳煌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慶達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2,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2年度公告現值25,700元×44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36元。

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