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游守福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賢金等間請求給付分配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