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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承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