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郭秋香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千惠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