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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葉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豪間請求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交付閱覽等
裁判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