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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張花敖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蘭等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登報或當庭道歉,性質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等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