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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5號原 告 杭州璽富環保科技有陙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熠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80,145元【計算式:人民幣1,605,000元×4.349(即起訴日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利息、違約金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