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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秦慧齡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設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被告設置於該社區之主幹線、強波器、棟支線、有線電視訊號分配器等設備及線路,並提出估價單陳明相關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7,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拆除設備等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