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侯坤鋐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鑫運動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