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陳維寬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明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履行贈與契約」。由於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並不具體、明確(註:如係請求被告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明確記載被告應將何地號、建號、權利範圍若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