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陳維寬被 告 陳國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1,655,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668㎡ 59,569元/㎡ 20000分之134 1,463,944元 2 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383,500元 2分之1 191,750元 合計 1,655,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