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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鄭鴻益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被 告 張珮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