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蔡承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銘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依據相同社區近年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中正路房地每平方公尺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文化七路房地每平方公尺為10萬元,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房地合計價值約為29,377,100元(7,835,100+10,771,000+10,77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