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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洪玉蘭被 告 黃玉嬌即渡小月清粥小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房屋進行漏水修復工程,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已經陳明因原告尚無法進入被告房屋確認,故修復費用尚無法預估,又因囑託鑑定漏水修繕之方式及費用事涉本件訴訟實體調查程序,現審查階段不宜貿然介入實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該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待日後於訴訟程序中確認費用,仍得補繳差額或聲請退還溢繳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