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賀兆琪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複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
張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兆群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回復原狀之房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000元(依鄰近社區近年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每平方公尺房地交易價值約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