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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呂文恭被 告 桃園市永和市場自治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