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被 告 陳蔡素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