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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陳文正

郭長和郭俊麟王彰德張階得邱鴻輝林勝勇鄭素如游輝江張淑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