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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呂理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元靖等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