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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2號原 告 黃邱裕

黃永祥黃邱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玉堂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9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