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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陳國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喬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求返還車輛,請具體記載車輛之車牌號碼、廠牌、型號等足資特定之內容,並提出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佐證資料,如車訊或買賣契約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