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李易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妤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併提出記載正確請求金額之起訴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