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合家歡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美珠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被 告 柯孟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提出系爭車位之實價登錄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