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陳孟榛
李思漢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國麟等間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塗銷移轉登記返還之不動產價額新臺幣(下同)6390萬元加計給付遲延利息10,585,600元,核定為74,48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