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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徐里妹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蓮間請求交付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8,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交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