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宏銘五金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三樓之00法定代理人 高玉樹上列原告與被告群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